NCC认定中天新闻台涉利用儿童连结韩国瑜画面,妨害儿童身心健康,裁罚60万元。中天不服提告抗罚,一审败诉。最高行政法院认定应调查该新闻如何妨害身心健康,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审今(19)日宣判,认定原处分适用卫广法有违误,应予撤销,判中天胜诉。可上诉。

NCC于2019年7月间表示,针对中天新闻台在2019年4月2日播出「扁录影骂韩,小韩粉边骂边哭为什么要骂韩国瑜」新闻,经民眾反映利用儿童突显特定人物,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7条第3项第2款规定,妨害儿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决议裁罚60万元。

中天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抗罚,主张NCC并未传讯女童或其家人,查明女童是否愿意被拍摄、女童在影片的呈现是否感到不适、有无大人操纵等,因此NCC自行认定影响女童身心健康有违误。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2020年间以NCC作成原处分前的相关程序符合规定,认事用法并无违误,判中天败诉。案经上诉,二审指出,原判决认为该新闻播送侵害或不良影响影像中的儿童,而非指其播送妨害收视儿童或少年之身心健康,如果是这样认定,中天就没有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且新闻如果被认定有侵害影像中儿童的违法行为,NCC也非裁罚的主管机关。

二审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审时,应依职权调查此新闻如何妨害收视儿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如果新闻应为马赛克及变声处理是如何认定,NCC裁罚依据有无违误。

更一审今表示,原处分既是以中天所为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2款的禁止义务而予以裁罚,则于涵摄条文构成要件时,应遵守处罚法定原则。但NCC于审酌中天是否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2款之构成要件时,均以「被拍摄儿童法益受侵害之角度」而为涵摄,而非以收视儿童或少年之角度予以适用,就相关规定意旨有涵摄错误情形,原处分显有适用法规不当。

更一审指出,NCC认定该新闻播放由成年人拍摄儿童支持特定政治人物影片,且全程未打马赛克及变声处理,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2款规定,但原处分理由是针对「被拍摄儿童之身心健康受损」为由,而非就该新闻如何「妨害收视儿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其适用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2款规定即有违误,原处分自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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