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2004年大陆登记结婚,并在隔年在台湾结婚登记。不料,小萱来台仅半年,就突然行踪不明,于2006年8月因为非法工作遭到遣送出境,自此就未与阿国联繫。阿国不满小萱不闻不问长达18年,双方关系已形同陌路,因此依法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法官认,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第2项、第53条规定,夫妻之一方为臺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判决离婚之事由,依臺湾地区之法律,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臺湾地区之法律,臺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本件原告系臺湾地区人民,小萱为大陆地区人民,则阿国诉请判决离婚,自应适用臺湾地区之法律。
法官考量,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而小萱被警方查获非法工作,于2006年8月遭到强制出境,迄今未再有入境纪录。法官审认,双方婚姻关系虽仍存续,但小萱在结婚之后,迄今18年不曾与阿国同居生活,并且音讯全无,夫妻关系有名无实,足认小萱已无维繫婚姻意愿。
法官审酌,双方婚姻实无幸福可期待,任何人处于同一情况下,都将丧失维持婚姻的意愿,且彼此的婚姻有难以维持之重大事由,而导致姻破裂无法回復之原因,是因为小萱无故音讯全无,未再与阿国联繫,自应负一定之责任。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请求判决离婚,于法即无不合,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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