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与男子阿国 (均化名)育有1未成年儿子,不料,婚后2年多,阿国因债务问跑去美国工作至今未归,双方已4年未同居生活,不满阿国明显无意继续维持婚姻,让彼此婚姻徒具形式,而有难以继续维持之重大事由,愤而依法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儿子的亲权由她单独任之。
法院审理,阿国并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调阅入出境资料显示,阿国最后一次出境迄今,未再返台已经逾4年,期间未曾同居及共同生活,显见双方分居已久。
法官考量,阿国所为,对于婚姻并无维持及共同经营的诚意,依一般人之生活经验,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经不能达成,堪认婚姻基础已失,现在仅存形式而无实质,确有难以维持的重大事由。因此,小萱依法请求判决离婚,于法即无不合,应予准许。
有关未成年儿子的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法官依据社工访视报告,小萱的经济与环境、支持系统均佳,且具亲职功能,若是阿国短期无意愿返台生活,依照最佳利益原则,评估由小萱单独行使负担应属适宜。
法官审酌,小萱的监护动机良善,具基本经济能力,照顾计画与教养态度正向,也有相当的亲职能力,并且现在是实际照顾者,与她的儿子情感依附关系亲密。日前依法宣判,未成年儿子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小萱任之,较能符合最佳利益,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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