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妻子在1979年收养欢欢(均化名)为养女,在1996年离婚后,就由阿国抚育照顾欢欢。不料,欢欢却因索讨金钱未果,就未再与阿国有任何往来联繫,迄今已经20多年。阿国考量徒有收养形式,而无实质亲情维繫,愤而请求终止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欢欢经合法通知,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仅曾以电话表示,对于阿国要终止收养没有意见。法官考量,欢欢在2004年结婚后,就搬离与阿国的共同住所,至今未再与阿国同住往来。阿国也指称,他不知道欢欢的实际居住地,经法院寄发文书到欢欢户籍地,欢欢也从未亲领并以「查无此人」遭退。
法官依照职权查调欢欢相关地址后,并通知欢欢对于终止收养意见为何,欢欢仅打电话表示,对于终止收养没有意见,并且不希望阿国知道她的居住地址及电话。法官认,阿国主张其与欢欢长期未有联繫往来,勘认应属可信。
法官考量,双方虽因收养而有亲子关系之形式,但彼此已20多年未有互动往来,且阿国现在也无法联繫欢欢,彼此的亲子关系疏离,徒有收养之形式,而无实质父女亲情之维繫,显与收养是为了成立拟制亲子关系之旨相违背,收养之目的无从达成,情节亦属重大。
法官审酌,衡诸常情,一般人难以长期忍受此状态,均将丧失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意愿,可见阿国与欢欢养亲子间的感情与信赖已生破绽,并且无回復之希望,足认确有难以维持收养关系之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声请宣告终止收养关系,即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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