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女子小萱(均化名)婚后7年,收养小萱与前夫生的儿子阿华(化名)。不料,同住约2个月阿华就不告而别,至今音讯全无,今(2024)年初阿华的外曾祖母过世,却无法联繫到阿华。不满阿华离家多时,也未有一般亲子互动联繫,阿国愤而诉请终止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081条第1项定有明文,「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因他方、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得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一、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遗弃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之裁判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其中,第4款性质上为一概括规定,目的在使终止收养之原因更有弹性,而所谓「其他重大事由」,则应考量收养之目的,依一般社会通念,斟酌各种情事综合观之,如认养亲子间之感情与信赖出现破绽,无法回復原来之状态而维持有如亲子般之关系时,即属难以继续收养关系之重大事由,得为诉请法院判决终止收养关系之原因。
法官考量,阿华经法院通知并未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阿国虽收养阿华为养子,但仅同住不到2个月,阿华就不告而别、不知去向,迄今已逾4年,经母亲小萱通报失踪仍未寻获,而在此期间,彼此全无探视、关心、问候,足见亲情已甚为疏离、陌生。
法官审酌,双方既然无实际亲情维繫,仅徒有收养形式,显然悖离收养系为成立拟制亲子关系之本质,收养之目的已无法达成,堪认收养关系已有重大破绽,导致难以继续维持。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请求宣告终止双方的收养关系,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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