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外籍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0年结婚,并共同在台湾生活。但没多久小萱就因「出卖肉体」,遭到遣送离台至今未归,之后小萱前曾来信表示,「愿意离婚」。阿国不满分居迄今逾24年,彼此毫无联络,婚姻已生破绽无维持可能,因而依法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经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书状答辩或陈述。法官认,小萱当年被查获非法工作(卖淫),之后就遭到强制出境,阿国虽曾申请小萱来台探亲,但因小萱曾有违法违规纪录,因此不予许可,现在时间虽已超过管制,但小萱当年出境后就未再来台。
法官考量,小萱被强制出境后未曾返台,双方现今也已无联繫,显见小萱对于婚姻已无维持及共同经营之意,依一般人之生活经验,双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不能达成,堪认婚姻基础已失,仅存形式而无实质。
法官审酌,双方婚姻已生破绽,而且无回復之希望,确有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可归责于小萱。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诉请离婚,核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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