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男子阿国(化名)被3个女儿控诉,父亲当年28岁就与母亲离婚,她们分别仅6岁、4岁、满月,全由母亲扶养长大,离婚后父亲就无任何音讯,未曾联繫她们,也未负起扶养义务,无正当理由且情节重大,她们因而请求法院准予免除她们对父亲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法官考量,阿国现年64岁,目前从事临时工,开砂石车操作怪手等兼职工作,日薪约新臺币2500元,每个月大约有15个工作日,可自行维持生活,足见阿国尚有工作能力,能维持己身生活。
法官审酌,阿国尚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能自行维持生活,应认阿国并无不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之情形,因此阿国目前尚无受3个女儿扶养的必要性。日前依法宣判,阿国现无受等扶养的权利,3个女儿的扶养义务尚未发生,自无义务可减轻或免除。因此3个女儿的声请,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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