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在1977年被一对夫妻收养,但她读国中后就外出就学,并且负担自己生活费用,与养父母家庭并无太多感情联繫,而养父已于2002年死亡,她并未继承遗产,今(2004)年7月已与养母合意终止收养,养母仍有次子得以扶养,并无任何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她也依法声请终止与养父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080条之1第1项、第4项规定,养父母死亡后,除终止收养有显失公平之情事者外,养子女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小萱的养母到庭表示,对于本件终止收养之声请没有意见,章夫过世时的遗产,并没有分配给小萱,而她的长子已往生,次子是收养小萱后6个月所生。
法官考量,小萱的生母也具状表达,同意且乐意小萱与收养家庭终止收养关系,并且回归本生家庭。法官审酌,小萱声请终止与养父阿国的收养关系,她的动机并无不当,也无终止收养显失公平或使现尚生存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之请求许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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