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与丈夫阿国(均化名)育有2名子女,阿国因工作关系仅偶尔返家,不料,1991年双方吵架时,阿国竟殴打小萱及女儿,阿国自此分居也未曾负担所有家庭费用。直到2005年阿国因索钱未果竟再度家暴,经核发通常保护令后,阿国就再无联繫。小萱不满婚姻有名无实,愤而诉请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2人所生的女儿到庭证称,她念高中时,父亲常常不在家,分居已逾30年,父亲没给生活费、零用钱,都是母亲工作及她们去打工,由母亲负担学费。2005年父亲对她家暴,当时父亲情绪不稳先殴打母亲,她过去想要排解也被打,父亲自此就没有再回家,她也没有跟父亲联络。
法官考量,双方婚后阿国对小萱所做出的行为举止,导致婚姻仅存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与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创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质相悖。客观上依2人目前状况,堪认已达若处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希望的程度,已构成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此外,小萱会诉请离婚的原因,是因阿国对婚姻破绽发生、扩大、终至无法修復之情形,具有可归责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请求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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