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控告小萱(化名)与她的前夫阿德(化名)存在亲密关系,介入他的婚姻,最终导致她离婚,因此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50万元。然而,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小美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最终驳回其请求。可上诉。
小美主张,她于110年6月17日与阿德结婚,并共同生活。自110年7月起,小美发现丈夫每周有1至2天联络不上,并从阿德的通联纪录中发现与被告小萱有频繁联繫。经查证后,小美于111年10月12日得知,小萱与阿德之间的关系,已经超越普通朋友范畴。儘管如此,小萱在得知阿德已婚的情况下,依然与其保持往来。最终,小美与阿德于112年11月9日离婚,小美认为是小萱破坏了其婚姻,对其精神造成重大伤害,遂对小萱提起诉讼,要求50万元赔偿。
然而,被告小萱否认其行为对小美造成侵害,并提出抗辩,指出依据宪法保障个人性自主权,配偶一方与他人交往并不构成侵权。小萱进一步强调,自己与阿德的交情自107年便已建立,并未曾主动了解阿德已婚的情况,且阿德与小美的婚姻本已破裂,小美的请求缺乏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小美与阿德的婚姻关系从110年6月17日至112年11月9日间确实存在,但小美未能有效证明小萱与阿德之间存在超越朋友范畴的亲密往来。儘管小美提供了多笔通讯纪录,但这些资料并未证实小萱与阿德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特别是小美所提供的讯息,仅为阿德单方面发送「老婆」给小萱的讯息,并未涉及双方的具体互动。
最终,法院认为小美的诉求缺乏充分证据,驳回小美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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