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党主席柯文哲被起诉后获北院裁定3000万元交保,检抗告后,高院认为被告有逃亡及串证之虞,但北院没有说明具保等手段及具保金额为何可以防逃,一旦北院重开接押庭,就须对高院质疑重作决定,如果柯文哲未被羁押,法界指出提高交保金额及电子脚镣监控会是另一种替代选项。

北院原本裁定,柯文哲交保新台币3000万元、李文宗交保800万元(侦查中尚有交保200万元)、沈庆京交保4000万元、应晓薇交保1500万元,4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须外,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

检方抗告后,高院由审判长王屏夏、陪席法官杨明佳、受命法官潘怡华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其中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及图利均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合议庭指出,北院裁定对于被告4人无羁押必要性乙节,未就其衡量事项为必要说明,復未具体说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实属不备;北院谕知之具保金额,与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额是否相当?是否足以形成相当拘束力?亦未见原裁定妥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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