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欢欢(化名)被2个孩子指控,他们自幼由外公、外婆扶养长大,直到求学毕业为止,之后便就业自食其力。成长过程中,母亲皆在外地,不曾支付过扶养费,父亲也另组家庭,2人皆未尽到扶养义务。他们日前收到社会局通知,要求他们负担母亲安置费用,愤而诉请免除他们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欢欢坦承,她当年并未曾扶养2个孩子,她当时都是独自在北部生活,鲜少回家探视2个孩子,也没有拿扶养费回家,对于2个孩子声请免除扶养义务,她对此并没有意见。
法官考量,欢欢现年77岁,近2年均无所得,名下有1986年产汽车1辆,每月领有国民保险老年年金4512元,另外,自今(2024年)3月起,每月领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4164元。她因病生活无法自理,由社会局安置于老人养护中心,每月收费2.8万元(不含医疗费),目前费用由社会局代为支付。
法官审酌,欢欢的胞妹到庭证称,2个孩子都住在外祖父母家,从小时候就住在那里了,他们是由外公、外婆扶养长大的。欢欢一直都在北部,偶尔回来一两天就又回去了,她不曾看过欢欢回来时有拿钱给父母,反而是跟父母要钱。
法官认,欢欢当年本应善尽教养保护责任,却不但未能给予扶养费,精神上也完全未提供任何关怀,身为母亲的功能完全丧失,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个孩子请求免除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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