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在1988年结婚,不料,小萱婚后没几年就患有思觉失调症,阿国就将她送回由娘家人照顾,至今已近20年,而小萱在2023年2月经法院裁定为受监护宣告之人,并选任她的弟弟为监护人。而小萱的弟弟认为他们已分居近20年,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日前依法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表示,对于小萱的主张并不争执,并且合意声请由法院裁定。法官认,夫妻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有明文。

而所谓「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系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应依客观之标准进行认定,审认是否已达于倘处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法官考量,小萱与阿国已分居近20年,已多年未共同生活,阿国也无能力及意愿担任监护人,因此难期双方再继续互信、互谅以经营共同生活,且事由之发生与恶化均应可归责于双方。日前依法宣判,身为小萱监护人弟弟,与阿国合意声请法院裁判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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