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被一对儿女控诉,当年婚后不务正业,还与小三同居,从未照顾及扶养他们,还因贩毒遭判无期徒刑确定,竟不愿服刑潜逃出境,直到去(2024)年年初因舌癌末期,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才回台,入境时遭逮捕入监,他们被通知要负担相关医疗费用,不满父亲未尽人父之责,因此请求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的儿女指控,他们是因为接获监狱人员来电告知,父亲的就医费用十分高昂,后续将向他们请求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他们从出生开始,就未曾受到父亲的照顾,才会依法请求免除他们对父亲的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阿国的儿女提出本件声请后,阿国已在2024年11月死亡,足认阿国已无当事人能力,且阿国为程序标的之受扶养请求权又属一身专属权,依法不得继承,自无其他权利人可承受程序可言。日前依法宣判,阿国死亡后,其当事人能力已丧失,且此项欠缺无从补正,显难认为合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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