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侦办京华城相关弊案,不服柯文哲4人再获台北地院裁定交保,再次提出抗告,台湾高等法院1日晚间8时15分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院于2日裁定柯文哲等4名被告羁押禁见。由于北检已经起诉,而审判中最长可以羁押35个月,发回更审重新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
●北院第一次裁定柯文哲3000万元交保
民眾党主席柯文哲遭北检羁押百日后,检方26日依涉及贪污收贿、图利、公益侵占及背信四罪,求刑28年6月徒刑。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27日凌晨裁定柯文哲以300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
●北检抗告,高院撤销北院交保裁定,发回更裁
北检27日对柯文哲、应晓薇、沈庆京、李文宗4人交保裁定提出第一次抗告,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发回北院更裁。
●北院第二次接押庭,仍为交保裁定,但保释金提高到7000万元
台北地院二度召开接押庭,29日深夜裁定4名被告均保释金加倍,柯文哲交保金提高到7000万元,并施以电子脚镣监控,柯等4人30日分别办妥交保手续。
●北检第二次提起抗告,高院再度撤销北院所为柯文哲7000万交保裁定
北检再度提出抗告后,台湾高等法院1月1日晚间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地院2日裁定柯文哲等4名被告羁押禁见。
●一二审各可 羁押最长15个月,第三审5个月
羁押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刑事妥速审判法,区分为侦查中和审判中。
在审判中,羁押被告不得逾3月,延长羁押期间,每次不得逾2月。果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延长羁押第一审、第二审以6次为限,第三审以1次为限。如果经上级法院撤销发回,延长羁押期间之次数,应更新计算。
●根据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第3项之规定,审判中之羁押期间,累计不得逾5年。
●因此,柯文哲原则上加起来可羁押35个月,撤销发回更审,延长次数重新计算。但根据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第3项之规定,审判中之羁押期间,累计不得逾5年。故柯文哲在审判中,最长的羁押期间就是5年。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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