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在2003年离婚后,于2008年与现任配偶再婚,并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小萱因需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因此无法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工作,仅能做家庭代工,而且2023年所得总额仅93653元,经核定为低收入户,实在难已维持生活,有受扶养之必要,因此请求与前夫所生的2个孩子负起扶养她的义务。
法院审理,小萱主张,依居住地所在县市为基准,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为25666元,并考量她的经济能力,每月房租19000元,另有车贷及其他生活上的必要支出,加上现任配偶患有咽喉癌月收入30000元。而与前夫所生的2个孩子现年26、24岁,正值青壮年有扶养能力,故请求每月各付5000元扶养费,直到她死亡日止。
2个孩子指控,当年父母亲未离婚前,家中经济是依靠父亲支撑,母亲仅有短暂数月在大卖场工作,但并未将所得提供家用,后来母亲在2000年又以工作为由,就径自从家中搬出,当时他们仅2岁多及未满1岁,全由父亲、爷爷及奶奶扶养,母亲并未曾匯钱回家。
父母亲在2003年离婚后,母亲就未曾依照离婚协议,给付他们的扶养费用,更仅在离婚不久后,有探视过他们几次,此后20年多皆未曾探视、联络,对他们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已达情节重大之程度。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小萱的名下有汽车3辆,2021到2023年所得总额分别为1400、46727、93653元,勘认小萱确有不能以自己之财产及劳力所得以维持生活之情事,与前夫所生的2个孩子依法负有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小萱坦承,自离婚后就没有给付2个孩子的扶养费,仅在他们幼稚园时有探视过一、二次,对于2个孩子的指控并无意见,并且同意免除他们的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在2个孩子亟须扶养与照顾之际,小萱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情节显属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声请给付扶养费之请求,并无理由,应予驳回,并免除2个孩子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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