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购买房地并于111年2月20日完成移转登记,之后于112年6月3日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其重购地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逾2年后(113年4月10日),才由第三地将户籍迁入,因与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购退税法令规定不合,不得退还已纳的土地增值税。
反观王小姐111年4月9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復于112年5月26日另行购买供自用住宅之土地,于112年6月16日完成重购房地移转登记,土地所有权人购买后2年内(114年6月15日前)于重购之房地设立户籍,该重购房地倘经查明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并无出租或营业情形,即可申请退还出售土地时已纳的土地增值税。
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表示,重购地自完成登记日起超过2年后才由第三地将户籍迁入,因为与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购退税法令要件不合,将无法申请重购退税,不得退还已纳之土地增值税,换屋者一定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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