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军单位一名女下士因不满中尉教官阿豪(化名)触碰手腕、故意制造肢体接触,并擅自拿取手机加入LINE好友,还被传讯息关心「吃早餐了没?」、「明天妳没吃早餐,就不射击了」等语造成不适,愤而向部队检举。阿豪不服遭记一小过并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军方调查属实,记1大过也未违反比例,驳回上诉。
判决指出,阿豪为国军某单位中尉教官,2023年4月18日至19日间担任测考教官时,不当碰触该旅林姓女下士的手,并擅自拿取林女的手机加LINE好友。部队经查,同年5月22日核予记过1次;阿豪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阿豪坦承,他确实在洽谈记录表时触碰林女的肢体,但也有可能当时车上颠簸误触所致,而这期间全程未录影,显然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无证据能力。他强调,自己并非故意触碰林女,无法构成性骚扰,且经过林女同意才互加好友、拿取对方手机,并无行为不捡,认为单位为此记过1次,裁量瑕疵且不合比例原则。
根据单位调查,阿豪不当碰触林女,系依《陆海空军惩罚法》第30条第1项规定,且经行政调查,认为阿豪担任林女教官时,身负测考任务重责,左右进训单位测考成绩,理应与训员保持适当距离以避嫌,而林女也坦承因受阶级与职位影响,担心影响进训成绩,因此难以拒绝,间接形成不对等关系。
单位调查,经检视营长、连长及阿豪三人的手机讯息,发现阿豪曾在5月2日询问营长有关林女是否反映此事,5月3日阿豪则单方面陈述和林女解开误会。不过林女控诉,阿豪未经同意私自触碰手腕且擅自拿手机加入LINE好友;当时阿豪5月10日接受询问时,虽然称碰触林女的手腕是为了看清楚时间,但倘若中间有误会或不小心触碰,为何调查中未提出任何补充?也未提及已与林女揭开误会,甚至传送讯息请求林女不要往上反应。
单位也查出,阿豪于调查一个月后(同年6月8日)再度询问营长,营长则回復所指实情即为被告查证结果,考量案发时营长及连长均未在场,因此认为阿豪所述仅单方说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勘验阿豪曾坦承其于测考期间,为看清楚测考当下的时间,未经林女同意擅自触碰林女手腕,又因想认识林女,藉由询问专校一位英文老师联络方式为由,于4月19日主动拿林女手机加入LINE好友,且于测考期间,以言语或LINE讯息方式,向林女攀谈与鑑测、测考无关内容,例如询问「是否吃早餐了没」等语,认为阿豪符合《军风纪规定》第29点第1款后段「言行不检」,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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