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林业及自然保育署嘉义分署高姓员工开车公出,违规迴转跨越分向线欲进入顺行车道,与刘姓机车骑士衝撞,刘男送医伤重不治,刘父请求国赔,法院7日驳回,理由是双方各有肇责,汽车强制险理赔200万元已逾可请求国赔的金额。可上诉。
嘉义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任职林业署嘉义分署的高男,2023年3月19日中午驾驶小货车行经台3线番路乡路段,临停接听电话后,在无号志交岔路口向右迴转,跨越分向限制线欲进入顺行车道。
刘男骑机车从对向车道驶至,见到高男迴转紧急煞车失控,刘男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还往前滑行,撞击小货车车头下方,以致头胸腰腹挫伤,送医急救后,终因创伤性休克致无法自发性呼吸心跳而死亡。
刘父向嘉义分署提出国赔之诉,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机车修理费及精神慰抚金等共230万余元,还要求赔偿扶养费。
法官审理,依据交通部公路局车辆行车事故鑑定结果,高男开车违规逆向迴转,未注意有无往来车辆,刘姓死者骑机车严重超速以致煞车闪避不及,双方各有50%肇责,因而刘父得请求赔偿数额应为115万余元,至于扶养费部分因刘父仍有收入,请求无据。
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规定所为之保险给付,视为被保险人损害赔偿金额之一部分;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时,得以扣除。
法官据此判决刘父因这起车祸事故,可从保险公司领受200万元强制险给付,而刘父得请求嘉义分署赔偿数额为115万余元,扣除200万元后,刘父已无余额可请求嘉义分署赔偿,因而驳回国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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