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央媒《工人日报》9日报导,大陆普遍现象是一名网约配送员背后,有4家关联企业,但据协定约定,却与这4家企业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为此,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网约配送员与某快递公司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为类似案件理提供借鉴。
2023年2月,浙江杭州28岁小伙李海(化名)在某眾包平台A公司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按公司配送标准自主接单。同时,某快递公司B作为公司A的品牌用户,通过A平台发布配送任务,并与某配送服务公司C达成合作关系,将配送服务费先行支付给公司C,当李海完成配送任务后,公司C再通过协力厂商支付平台D将服务费打到其在A平台开通的帐户中。
简单看,劳动者在A注册,为B干活,由C通过D把工资打到其开设在A平台的帐户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几家涉事公司拟定的劳动相关协议明确,任何时候,网约配送员李海与前述A、B、C、D等企业均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
协定签订后,李海到B公司营业场所工作,负责区域内快递配送及收件,报酬由A平台系统自动结算。去年5月上班途中李海发生交通事故下颌骨骨折、左腿骨裂。随后要求B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遭前述约定拒绝。
李海因此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获得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然而B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该案主审庭长马超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案中,各项特徵显示,李海提供劳动与一般劳动者无实质区别,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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