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某高中一名吴姓老师去年12月间在学校监考时,见到教室后方扫具柜内有一双羽球鞋,他顺手偷取放入自己的背包内,随即骑机车离开学校,被偷的学生调阅监视画面后报警提告。吴姓老师到案辩称当时头晕,进教室就拿走羽球鞋,但法官勘验监视器画面,发现他在行窃前还抬头四处张望,不採信其辩词,判拘役20日,不得易科罚金,得易服社会劳动。
判决指出,这名63岁的吴姓老师偷取羽球鞋放入背包后,即骑机车离开学校,被偷的学生认为羽球鞋一双价值2千元,以为是同学所偷,向学校老师报告后,调阅教室监视画面,竟发现是当天负责监考的吴姓老师所偷,校方报警提供监视画面依法处理。
吴姓老师到案时辩称他当时头晕,不知为何进去教室拿走羽球鞋。但检警查出,他偷走羽球鞋放入背包,随即骑机车离开学校,法官认定他当时的精神状况正常。
判决又指出,依当时的监视器录影画面,吴姓老师进入教室前,还四处张望,将窃得羽球鞋放入自身携带的背包,藏放完毕才骑车离开,行窃过程与一般窃盗犯罪行为无异,跟精神恍惚的情形截然不同,吴姓老师所辩显系事后卸责之词,不足採信。
高雄地方法院简易庭审理后,法官认定吴姓老师偷取学生羽球鞋的事证明确,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窃盗罪论处,得加重其刑,判拘役20日,不得易科罚金,得易服社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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