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黑涩会美眉蔷蔷(林嘉凌)自称聘雇郑姓女子、陈姓男子担任经纪人洽谈与厂商谈业配赚取费用,却被诈骗共43万多元,她委任律师自诉郑女、陈男涉嫌诈欺取财罪,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口头约定无法证明犯罪,判郑女、陈男无罪。可上诉。
蔷蔷自诉指出,身为演艺人员,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为接受厂商委托,为其商品或服务提供宣传服务以换取厂商给付费用,为增加收入,自2021年起委请郑姓女子、陈姓男子为她「开发」及「承接」厂商委托,并按比例分派报酬,所谓「开发」系郑女、陈男「主动」找寻厂商并成功使厂商委托蔷蔷,她按厂商费用拨付30%予两人。
「承接」则是厂商自行或透过非两人的第三人洽询,而两人仅「被动」协助蔷蔷与厂商联繫委托事宜,蔷蔷按厂商费用拨付10%予两人。两人均明知上情,仍将各自「承接」的厂商委托,向蔷蔷谎报为「开发」,让蔷蔷分别拨付厂商费用30%计算的报酬予两人,而郑姓女子共诈得37万2000元、陈姓男子诈得6万1500元。
法院审理时,两人不否认有收取蔷蔷交付的报酬,然均坚词否认有何诈欺取财犯意及犯行,辩称:他们与蔷蔷的约定是「三七分」,即蔷蔷七成、两人三成,从来并无约定一成、三成的区别,且两人不是单纯被动受厂商联繫,而是会跟厂商洽谈更多合作细节,如增加合作项目、为蔷蔷争取更高报酬。
张姓证人证称,他与蔷蔷、郑女、陈男认识5、6年,会一起聚餐喝酒、购物,当初蔷蔷跟经纪公司解约很需要人,蔷蔷有问他和郑女、陈男要不要去帮忙,蔷蔷就找郑女、陈去当助理跟接洽业配。
张姓证人证称,业配的事大约在过完农历年后在西门町的一个火锅店讲,蔷蔷只有口头讲,没有签下合约,后来、蔷蔷和郑女、陈男闹翻,他有出面协调,但是劝不动,郑女、陈男也为了接CASE闹不愉快、王不见王。
法院认为,由证人证述,蔷蔷与郑女、陈男达成工作约定的期间是「农历年后」,但蔷蔷与郑女、陈男负责厂商的签约时间是2021年10月1日、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5日,不是「农历年后」,双方报酬约定有疑。
法院认为,证人「听闻」可否推论成所谓「开发」、「承接」的定义不明,郑女、陈男也曾对蔷蔷提告民事诉讼主张请求给付款项,难以证明郑女、陈男主观上有以「开发」、「承接」混淆取得不同成数报酬的故意,依罪证不足,判处两人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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