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指控其丈夫阿德(化名)与一名女子小萱(化名)发生不伦关系,甚至育有一子,侵害其配偶权,求偿150万元。然而,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定两名被告应连带赔偿小美70万元。可上诉。

小美主张,她与阿德自94年结婚,婚姻维持至112年5月,期间小萱明知阿德已婚,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育有一子。小美因此深受精神折磨,认为配偶权遭严重侵害,遂依民法相关条文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阿德与小萱虽承认不伦事实,但辩称小美早于110年11月已知情,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时效,并请求驳回小美之诉。

被告提交小美的LINE对话纪录作为证据,试图证明小美于110年11月即已得知不伦情事。然而,法院检视对话内容后发现,小美当时虽曾接获匿名电话及消息,却因阿德否认外遇并以各种手段取信于小美,导致小美未能确认损害事实及赔偿义务人。

直至112年5月,小美经户政资料查证后,才正式得知阿德与小萱育有一子,确定其配偶权遭侵害。小美于113年7月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并未逾时效,驳回被告的抗辩。

法院指出,依据民法第195条,对配偶权的不法侵害属于人格法益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然而,小美提出的150万元求偿金额过高,应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及精神损害程度,核减至70万元较为合理。可上诉。

#配偶权 #私生子 #户政资料 #70万元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