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欢欢(化名)在1997年结婚,双方约定欢欢应当来台共同生活,但是欢欢婚后却从未入境台湾,阿国多次请求同居均遭到拒绝,迄今歷时已26年多。阿国不满婚姻有名无实,且已构成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阿国依法诉请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 法官认,婚姻以组织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亦即以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据此,本院审酌夫妻本应以共同生活相互照顾、密切互动,以及开诚布公之态度相处,方能达到婚姻共同生活之目的,且符合婚姻之本质。

若夫妻之一方并无与他方共同生活之意愿,復断绝连络,将使夫妻双方因未共同生活,致婚姻之诚挚基础遭到严重破坏,进而使婚姻生活产生无法回復之严重破绽甚至荡然无存,即应认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法官考量,欢欢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2人结婚之后,欢欢却是从未入境台湾,行踪不明已逾26年,双方多年来均无共同生活,堪认欢欢主观上已无意与阿国经营婚姻,双方已无从进行实质婚姻生活。

法官审酌,在客观上已足使任何人同处阿国此一情况,均将丧失维持婚姻的意愿,婚姻确实已生破绽而无回復希望,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阿国非唯一有责之配偶。日前依法判决,阿国诉请判决离婚,即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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