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与被孩子指控,当年他还年幼时,就被独留在外婆家,父母离开后,就未再扶养过他,也没有提供扶养费。自他有记忆以来,迄今约略只见过父母几次,每次见面只有几分钟,他的印象仅认知是对方是父母。不满父亲在他成年前,未提供扶养费或尽照顾义务,因此依法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表示,他同意孩子的声请,对于孩子的主张并不争执,孩子所主张的事实,他都没有意见。法官考量,阿国除了在2015 年领有劳保失能一次给付57816元、2023 年3 月至11月按月领有7759元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外,并无其他收入或财产,堪认确已达不能维持生活程度,自有受扶养之必要。

法官认,阿国既然已经无法维持生活,而他的孩子是直系血亲卑亲属,也就是法定扶养义务人,自应依其经济能力及阿国的需求,负担扶养阿国的义务。法官审酌,阿国自孩子年幼时起,就未善尽扶养义务或有何实际照顾,对孩子成长过程也未有适当关心,双方至今并无任何互动或联繫。

法官认为,阿国对于孩子未能善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参照民法第1118条之1 第2 项规定,如强令孩子负担与其长期感情疏离的阿国之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其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国的孩子请求免除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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