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吴宗宪日前有在脸书po文表示,宜兰县长林姿妙案件的停职处分有立法疏漏。(吴佩蓉摄)
立委吴宗宪日前有在脸书po文表示,宜兰县长林姿妙案件的停职处分有立法疏漏。(吴佩蓉摄)

宜兰县长林姿妙因图利等罪被判12年6月,她觉得「自己没有做坏事」,至今仍无法接受被判重刑,依《地方制度法》规定须停职,亦为全国首位因财产来源不明罪遭停职的县长。据了解,林姿妙决定向行政院提出诉愿,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指停职行政处分合法性显有疑义,声请停止执行停职处分。

林姿妙与县府官员等人被控涉贪、洗钱等罪嫌,宜兰地院去年12月31日宣判,林姿妙因公务员共同犯对监督事务图利罪、公务员犯财产来源不明罪及特殊洗钱罪,分别宣告有期徒刑7年、2年6月及3年6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她至今仍无法接受,强调自己没有做坏事,为何被判如此重刑?

国民党不分区立委吴宗宪指出,日前在粉专发文时就提到林姿妙案件,涉犯「图利罪」二审有罪才停职,但财产来源不明罪比图利罪轻,一审就停职,显然是立法疏漏,许多法治人士私下都讯息他,表示认同他的论述,林在看了该贴文后亦有联繫他,当时有告诉林姿妙更完整的论述,遂声请书也朝这方向努力。

经与律师讨论,林姿妙的律师团队昨日针对财产来源不明一审判决停职的立法疏漏,向行政院提出诉愿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书指出,88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时,贪污治罪条例仅有第4条至第6条之罪,第6条之1的财产来源不明罪系98年贪污治罪条例修法时所新增。

而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度远低于图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度为5年以下;图利罪法定刑度为5年以上),依举重以明轻之法理,既法定刑度较重的图利罪皆须第二审判处有期徒刑才得停职,法定刑度较轻的财产来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于图利罪之法律效果。

申请书强调,停职处分的适用法规明显错误,其合法性显有疑义,此案处分若继续执行会对申请人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损害,有停止执行的急迫必要性,所以申请原处分于诉愿及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前,应停止执行,维护申请人权利,即得继续担任宜兰县长,贯彻对选民的政见承诺。

#宜兰县 #林姿妙 #财产来源不明.停职 #代理县长 #吴宗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