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一名郭姓女子购买水上乡一处房地后,发现邻居傅男的屋檐、雨遮占用她4.57平方公尺(约1.38坪)的土地,她表示自己因此身心异常无法入眠,每天还需点香祈福与念经缓解焦虑,于是向傅男及开具巷道证明的村长及村民等7人提告,并求偿1180万元。法院近日判决出炉,裁定傅男应拆除土地上方占用的屋檐、雨遮,经计算每月应应给付损害金29元,直到拆除为止。

根据判决,嘉义县一名郭姓女子主张,自己于2024年3月6日购买水上乡一处房地,并于同年5月16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她控诉,邻居傅姓男子的房屋屋檐及雨遮占用4.57平方公尺(约1.38坪),侵害她的土地所有权,让她无法进行相关新建、改良工程,于是要求傅男移除3.38平方公尺的屋檐及面积各0.54、0.65平方公尺的雨遮,但傅男并未理会。

郭女认为,与傅男所有的同段号土地间的巷道原本是为便利当地村民而设,却遭傅男长期占用,而林姓村长及村民等7人却共同为傅男出具巷道通行证明,共同侵害她的土地所有权,主观上有侵占及窃占故意,客观上也以出具巷道通行证明的行为,帮助被告傅男占用土地。

郭女气得提出告诉要求拆除,并索赔占用土地损失600万4414元;占用无法自住出租,要每人补偿每月8000元租金,共124万8000元;致她身心异常无法入眠,每日需拈香祈福与念经祝祷来缓解焦虑烦扰,各需给付她到81岁为止,加上每年精神慰抚金1万元,各需赔偿精神慰抚金35万元,共455万元。总共求偿1180万2414元。

傅男表示,自己的土地与郭女的土地相邻,对方所有的房屋与隔壁有年代已久的巷道,该巷道约2米宽,为长期供邻人通行已久的既存巷道,该巷道过去是当时土地所有人及傅男父亲于建屋时分别退缩而形成。

林姓村长说,村里有很多类似的巷道都是此种状况,过去都是互相退缩让人家走出门,也是走别人的土地,无造成郭女损害等语。村民等人则表示,过去都是互相退缩让人家走,且未说该土地为傅男所有,仅说明该土地以前为便道,也不清楚便道是谁的地等语。

嘉义地院审理,傅男应拆除占用土地上方部分空间的屋檐及雨遮,即可回復土地原状、所有权完整;审酌该土地位置、公告现值每平方公尺4800元、该路段为乡村聚落、利用基地空间为屋檐、雨遮等之经济价值及所得利益等情状,认郭女请求不当得利数额以申报地价年息百分之8计算,尚属合理;而该土地申报地价每平方公尺为960元,郭女主张被告傅男无权占用该土地上方空间部分,自郭女取得所有权开始至拆除前述屋檐、雨遮为止,经计算应按月应给付损害金为29元。

另外法院认为,村长及村民等人行为及证述,未侵害原告权利与人格权,因此不用负连带赔偿责任。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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