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提告主张,群联公司董事长潘健成在2009年至2014年涉及财报不实且遭检方起诉,请求法院判解任潘在群联之董事职位,一审二审认定投保中心2019年才提起诉讼,超过2年除斥期间,驳回请求,最高法院废弃后,高院更一审改判解任其董事职务。
投保中心主张,群联公司在2009年至2014年间所编制之财务报告,对于重要性之投资决策资讯并未如实揭露于财务报告上,潘健成将这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核章,再由群联公司将内容重大虚偽不实之财务报表上传公告,损害证券交易市场投资人之正确判断,及主管机关对于群联公司财务报告查核之正确性,请求解任潘的董事职务。
高院更一审认定,投保中心在投保法修正前之2019年10月25日提起本诉,已合法行使其解任诉权,其解任诉权不因修正后投保法除斥期间之规定而消灭。
更一审认为,潘有重大违反市场交易秩序及损及公司商誉之不诚信情事,纵未造成公司或股东股票交易损失,为保障投资人权益及促进证券市场健全发展,不应使其于3年内担任群联公司之董事、监察人及依公司法第27条第1项规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职务之自然人,以避免影响公司诚正治理及危害公司永续经营,判决解任潘担任群联公司董事之职务。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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