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男子阿国(化名)病痛缠身,名下也没有财产,月收入仅1万元,还须付房屋租金6800元,申请中低收入户遭驳回,因此无法维持生活。阿国也坦承在孩子约8岁时就没扶养过,但他仍请求孩子依所在县市每月最低生活费为基准,按月给付他生存期间的扶养费用23730元。
法院审理,阿国的孩子控诉,父亲当年婚后就沉迷赌博、酗酒,并且不务正业,多次殴打他及母亲,从他出生后就未扶养或照顾,也没负担扶养费用,甚至还在他们母子面前扬言,「引爆瓦斯桶同归于尽」,父亲所为明显是故意虐待及不法侵害。
法官调阅阿国的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资料清单、全国财产税总归户财产查询清单、房屋租赁契约书、社会局函文及其财税资料等为证,足认阿国已经确实无法维持生活,合于受直系血亲卑亲属扶养之要件。
孩子的阿姨到庭证称,阿国在1983年离婚后,虽然还与孩子及前妻同住,但阿国如果拿不到钱花用,就会动手殴打,他们2人几乎每晚都在外流浪,还遭警察盘查带去做笔录。后来孩子9岁时与母亲搬回娘家,阿国还会去骚扰。
法官审酌,阿国在孩子成年之前,竟然长期未对其扶养或照顾,并且连基本的探视或关爱也都付之阙如,自属情节重大,如仍令孩子负担扶养义务,明显违事理之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之声请予以驳回,并免除孩子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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