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妇人小萱(化名)指控,当年婚后常遭到丈夫家暴,因此就常回娘家居住,并且在2001年离婚,才会未再与2个孩子联繫。她现在因无任何所得及财产,所以不能维持生活,可是每月须支出基本花费至少20744元,因此依法请求2个孩子,各按月给付10372元扶养费,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小萱的孩子指控,母亲自1980年结婚后,他们陆续出生,母亲却在1983年离家出走,并未曾对他们尽扶养义务。他们其中之一还在2006年受伤,因而领有中度身心障碍证明,因此也无法工作,仅靠残障津贴及女儿接济过活,因此请求法官依经济能力,裁定适当的扶养金额。

法官考量,小萱名下可处分资产为0元,堪认确实无谋生能力,并且不能以自有财产维持生活,自有受扶养之必要,而她与前夫所生的2个孩子都成年,为法定扶养义务人,自应按受扶养权利者小萱之需要,依他们的经济能力,共同分担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小萱身为人母,在孩子们成年前,依法负有保护教养义务,但却在他们]成长过程,均未尽保护教养义务,孩子们从未感受到母爱,有违身为人母应尽之责任,如强令他们负担小萱的扶养义务,衡诸一般社会生活经验,显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之声请予以驳回,并免除2个孩子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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