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34岁吴姓男子,去年5月间在捷运站出口手扶梯上,见一名身穿短裙的女子(以下称A女),竟趁机以手机偷拍其裙底,遭对方当场发现并报警处理。检方依《刑法》第319条之1第1项「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起诉吴男,经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3个月,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期间需接受保护管束及完成3场法治教育课程。可上诉。

判决指出,事发于去年5月22日傍晚7时许,吴男与A女互不相识,当时两人同在台北市某捷运站出口的手扶梯上。吴男见A女身穿裙装,起了不轨之念,悄悄拿出手机,开启相机功能,从下往上偷拍A女的裙底部位。不料吴男偷拍时不慎碰触到A女的小腿,A女惊觉有异,立即报警处理。警方接获报案后赶抵现场,当场查扣吴男的手机,并带回侦办。

检方认为,吴男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他人性隐私,且拍摄内容涉及引人羞耻的私密部位,对被害人造成心理与隐私的重大侵害,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时,吴男坦承犯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失。

法官考量吴男事后态度良好,已深刻悔悟,且无前科,为让其重新融入社会,遂判处3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并宣告缓刑2年。另基于教育与警示意义,命其于缓刑期间接受法治教育课程3场次,并需接受保护管束。若吴男未履行相关规定,检方可依法声请撤销缓刑,届时须执行原判刑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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