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妻子小萱在1999年收养阿华(均化名)为养子,但阿华从小就常不说实话,国中抽菸、吃槟榔,高中常不到校,因吸毒被退学,自此在外鬼混,多次与家人衝突,还常说要叫人杀养父,虽给机会改过撤告也没用。夫妻俩不满如今阿华在外偷钱、借钱没还,常有人来家里要钱、恐吓,愤而诉请终止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阿华经合法通知,并未到庭陈述,但有提出书状表示,他与养父的关系并不佳,而养母对他很好,因为他的行为造成养母的负担很重,希望可以给他机会,让他可以继续孝顺养母。
法官认,民法第1081条第1项定有明文,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一、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遗弃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所谓有其他重大事由,应考量收养之目的,依一般社会通念,斟酌各种情事综合观之,如认养亲子间之感情与信赖出现破绽,无法回復原来之状态而维持有如亲子般之关系时,即属难以继续收养关系之重大事由。
法官检视保护案件通报表及妨害自由案件等卷宗,阿华确实多次与养父发生言语及肢体衝突,或是表示要砸毁家中物品,堪认彼此关系已经恶劣;而且阿华在知道养父母声请本件终止收养关系诉讼时,仍与养父发生口角衝突。
法官考量,阿华虽称希望可继续照顾孝顺养母,但他持续与养父发生衝突,使养母陷于配偶与儿子间的两难,「又岂是孝顺之道?」而且阿华在18岁后,已有与未成年人性交、酒驾、毒品、伤害、窃盗等案件遭追诉、判刑,现在也涉多起刑案由检察官侦办中。
法官审酌,双方相处关系不佳、阿华涉及多起刑案,足以造成养父母名誉损害及心里不安,可认养亲子间之感情与信赖,已经出现重大破绽,收养关系徒具形式,并无实质亲情之维繫。
法官认,依据阿华与养父母现有之状况,难以期待双方得以回復原来的亲子状态,而有难以维持收养关系之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与小萱依民法第1081条第1项第4款规定,请求宣告终止收养关系,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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