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说明,先买后付是基于买卖商品或服务所衍生应收债权转让后的分期还款服务,并不属于金融特许业务,依民法规定一般企业即可提供,商家、提供先买后付服务的业者及消费者,应依民法及契约约定条款办理。

为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金管会已协助台北市租赁公会订定从事先买后付的自律规范,建议提供先买后付服务的业者,基于强化自身风险控管及消费者保护,除应遵循民法及相关定型化契约规范外,可参考上述自律规范订定相关内规。

金管会举例,提供先买后付服务的业者,在揭示债权让与契约的总价款、期数、利率等还款相关内容,及消费者未按期付款时应负担的迟延利息与其他费用等方面,均可参考上述资令规范建议订定。

金管会同时提醒消费者,先买后付服务为卖家将对消费者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提供先买后付服务的业者,由业者衡量消费者财务信用状况后,再提供消费者分期付款服务,此服务的本质实为借贷行为,可能会有违约金、迟延利息及其他费用等产生。

因此,为避免造成个人信用过度扩张,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发生,金管会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先买后付服务前,应先了解相关费用计收方式,并谨慎评估自身财务信用状况可承担范围,理性使用先买后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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