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姓大学生花3840元向高雄轮船公司买通勤月票,2天后弄丢,向高轮公司申请补发被拒,他认为「月票遗失不能补发」的规定不合理,向法院提告索赔。高雄地院法官参考台铁规定,认为台铁的月票能补发,高轮公司的规定「显失公平」,判高轮公司应赔3776元。
判决指出,就读某科技大学的许姓大学生2023年3月14日,花3840元向高雄轮船公司购买效期120天,往来鼓山、旗津学生优惠月票,但2天后把月票遗失,向高轮公司申请补发时,高轮公司以票面上载明「月票遗失不能补发」为由拒绝,许姓大学生对此不满,到法院提告指高轮的规定不合理。
许姓男大生主张,高雄轮船公司规定月票遗失不能补发,显失公平,他买票后的权利或义务,受这项规定限制,买月票搭船通学的目的,因遗失无法补票而受影响,已违反相关定型化契约规范意旨,高雄轮船公司的规定不合理。
高轮公司则辩称,有关「学生优惠月票」在高轮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已明确表示「遗失票卡恕不补发,需重新申办」,且月票也盖有「遗失恕不补发」的印章;许姓大学生购买月票时,应已同意不补发的规定,自己应负保管责任。
法官调查发现,「学生优惠月票」印有所有人的姓名、照片、使用期限,并记载「遗失恕不补发」字样,可认定月票属「记名票券」,可以降低被他人冒用的风险;而台铁发行的记名票券,遗失后可以申请补发,高轮月票遗失不得补发的规定,确有不当限制购买者权利而显失公平,该项规定并不合理,因此判高轮公司应赔3776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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