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府今天正式公布《宪法诉讼法》修正案,明订参与评议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10人,作成违宪宣告时,同意违宪宣告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9人。修正条文自公布日起施行,将于3天内生效。
不过,赖清德总统公布《宪法诉讼法》修正案时也批示,本案容或有妨碍宪法法庭正常运作,侵越司法权力核心范围,及破坏政府体制分立制衡之宪政争议,宜声请宪法法庭裁判,以明确宪法框架,维持宪政秩序。同时,并将上开批示内容函致五院院长。
总统府发言人郭雅慧表示,立法院于 1 月 13日咨请总统公布《宪法诉讼法》第 4 条、第30 条及第 95 条修正条文,总统已在今日公布。
她说,总统在核批公布案时也批示:「本案有关宪法法庭作成判决、暂时处分裁定及违宪宣告门槛相关修正规定,容或有妨碍宪法法庭正常运作,侵越司法权力核心范围,及破坏政府体制分立制衡之宪政争议,宜声请宪法法庭裁判,以明确宪法框架,维持宪政秩序。」同时,并将上开批示内容函致五院院长。
郭雅慧补充,立法院在去年 12 月 20 日三读通过修正《宪法诉讼法》,因行政院考量有窒碍难行,报经总统核可后,于今年 1 月 2 日移请立法院覆议。立法院 1 月 10日投票表决维持原决议,1月13日咨请总统公布。
该修法因行政院认为窒碍难行,向立院提出覆议案,但遭蓝白联手否决。赖清德总统压在法定最晚公布的今天完成法律公告。
此次《宪法诉讼法》共修正第4条、第30条及第95条条文,明订宪法法庭审理规则,由司法院定之。前项规则,由全体大法官议决之。大法官因任期届满、辞职、免职或死亡,以致人数未达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一项所定人数时,总统应于2月内补足提名。
此次宪法法庭判决除本法别有规定外,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前项参与评议之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10人。作成违宪之宣告时,同意违宪宣告之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9人。
但参与人数未达前项规定,无法进行评议时,得经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为不受理之裁定;参与人数与同意人数之规定,于宪法法庭依第43条为暂时处分之裁定、依第75条宣告弹劾成立、依第80条宣告政党解散时,适用之。
此外,依本法第十二条迴避之大法官人数超过7人以上时,未迴避之大法官应全体参与评议,经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决或裁定;第二项之规定不适用之。前项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数低于7人时,不得审理案件。修正条文也明订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条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民进党立委虽在法律公布先声请暂时处分,但至今未裁准,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昨已预告,待总统公布后,将二度向司法院递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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