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明知女子小美(化名)已婚,仍多次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甚至留下电话录音与LINE对话记录,内容露骨不堪。小美的丈夫阿勇(化名)愤而提告求偿精神损害赔偿,屏东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阿德赔偿40万元。黄男不服上诉,案件于高雄高分院审理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书,阿勇与小美于民国101年结婚,但两人已于112年11月离婚。案件发生于小美与阿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德明知小美已婚,仍于111年9月19日及20日两度带小美进入屏东某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阿勇掌握阿德与小美之间的电话录音与LINE对话记录,作为呈堂证据,对话中阿德甚至表示「想听叫床声」、「一定让妳在床上叫我名字」,证据确凿。
法院认为,阿德的行为严重侵害阿勇婚姻关系中的圆满、安全与幸福,破坏夫妻间的忠诚与信任,构成对配偶权益的侵害。依《民法》第184条及第195条,阿勇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有据。
阿德在法庭上辩称,阿勇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且自己已离婚且无工作,家产均属前妻名下,无力支付赔偿金。然而法院认为,阿德行为对阿勇造成的精神痛苦无法轻忽,并衡量双方身分地位、财力及加害行为的严重性,最终认定赔偿金额40万元合情合理。黄男不服提起上诉,高雄高分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对事实认定清楚,且判赔金额合乎比例,无撤销理由,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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