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市一名女医师小葳(化名),因发现丈夫阿德(化名)与太鼓老师小美(化名)外遇,竟将丈夫手机中的外遇性爱影片传给好友小萱(化名),并欲将影片播放给他人观看。此举引发小美报警提告,最终两人分别以非法使用个人资料及妨害性隐私罪被判刑。

法院审理指出,小葳在丈夫阿德的手机内发现其与小美的性爱影片后,未经小美同意,将影片传至自己电脑,并标注为「车震性交照片」、「开房间性交照片」等名称,随后将影像文件传给好友小萱。小萱收到影像后,于113年1月19日,欲在嘉义市某活动中心将影片播放给在场的阿芬(化名)观看,然而对方拒绝观看,导致未遂。

小美得知此事后,立刻向警方报案,并由嘉义地检署侦办此案。法院指出,小葳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所规定的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而小萱则因未经同意播放他人性影像,构成妨害性隐私罪未遂。

小葳辩称,将影片传送给小萱是因为对方非常关心自己,并表示自己并无散布意图,强调只是希望在诉讼中得到支援,并多次提醒小萱不要外流影片。她强调,自己因丈夫外遇而感到痛苦,但为了孩子,一直希望能与小美达成和解。

小萱则辩称,她仅是为了证明自己在成果展中未说谎,因此将影片提供给证人阿芬观看,但在对方拒绝后便放弃,并未继续行动。

法院认定,小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并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至于小萱,其行为构成妨害性隐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同样得易科罚金。此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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