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妇人欢欢(化名)在1996年离婚后,当时约定由前夫照顾女儿小萱(化名),后来因前夫阻止探视,所以欢欢至今已有20多年未与小萱联繫。而欢欢因患有帕金森氏症,现由同居男友照顾,但长久以来的生活开销、压力,已使男友难以负担,因此欢欢依法请求小萱按月给付扶养费,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欢欢指称,她因罹病无法如同常人自理、谋生,亟需全日照顾、聘请看护陪同復健。但她每月仅领有身障补助4049元,并无其他收入可供支用,经济状况拮据,因此依法请求女儿按月给付17076元扶养费。
小萱指控,在她才6个月大时,母亲就已经与父亲分居,并在她满周岁时签字离婚。她是由祖母扶养长大,而且在她有记忆以来,未曾见过母亲,迄今也不知道「母亲的容貌为何」。
在她的坎坷成长过程中,亟需母爱关怀之际,但是母亲从未出现过,也未给予生活费或是承担教养责任。她现在已经长大成人,母亲才突然出现要求给付扶养费。但她自己的生活压力沉重,并无多余能力可再扶养母亲,因此依法声请免除她的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欢欢的年龄及健康状况,以及现在社会的就业需求情形,确实已难觅得合宜工作,而她每月领取的补助,应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堪认已无法以自己之收入、财产维持生活,确属不能维持生活之人,而有受扶养之必要。
小萱的父亲到庭证称,欢欢在小萱5个月大时离家,应该是因为产后忧郁症,当时急着要逃离原本的环境。在小萱满周岁时双方就签字离婚,并约定小萱由他监护,欢欢自此未曾返家,也未曾联繫要探视小萱。
离婚后他再也没有见过欢欢,小萱由祖母照顾。欢欢离家前的月薪约1万多元,全供她自己花用。在小萱出生后未曾照护或支出相关扶养费,全部都是他支出的。欢欢离家时还把所有家用都带走,连小萱的奶粉钱也没有留下。
法官审酌,欢欢自小萱还在襁褓之际,亟需母爱照顾、关怀时,就未扶养照顾,此后对于小萱的成长过程态度漠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长期未探视、关心,导致毫无母女亲情可言,自属情节重大。
法官认,若仍令小萱负担扶养义务,未免强人所难。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依民法规定,免除她对母亲欢欢的扶养义务,于法核无不合,应予免除。因此欢欢请求给付扶养费,即无理由,应予驳回。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