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在2个女儿分别约4岁及2岁时,就与她们的母亲离婚,自此未与她们往来,也不曾扶养女儿。他由于已经68岁,无恒产、无收入,孑然一身,还因不曾缴纳社会保险保费,也无法领取老人年金,只能靠捡拾回收物品变卖维生,日前申请补助却资格不符,因此依法请求2个女儿负起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主张,他当年离婚后虽然曾再婚,但是没有再生育孩子,因为生活过不下去,有向区公所申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但因为2个女儿是他的扶养义务人,经审查后核定他的资格不符而遭驳回,因此请求2个女儿均按月各给付10852元,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阿国的大女儿指控,阿国虽是她们的生父,但只生不养也不育,在尚未离婚时,父亲未能体认为人夫及人父的身份,仍醉心于异性交友及玩乐,甚至将小三带回家中发生不伦,让当时年幼的她撞见。父亲夸张行径令母亲不堪其辱,也忧心这样的成长环境,会扭曲她与妹妹的价值观,因而主动诉请离婚。
大女儿表示,父母当年是未婚怀孕而结婚,为此造成母亲与娘家疏离,导致母亲在婚变后孤立无援,仅有国小毕业学歷的母亲,要独自带着年幼的她们,在富父亲享受人生,梅开二度、三度…的同时,母亲光是维持生计就耗尽所有心力,更遑论追求下一段幸福。
母亲离婚后带着她们离家后,他们对父亲的模样日益模糊,因父亲对她们的生活完全不加闻问,也不曾给付一毛钱做为教养费用,试问母亲在为了她们的生活费、学费身兼数职工作时,「父亲人在哪里?」
当她搂着高烧的妹妹害怕流泪,等母亲拿钱回来带妹妹去看医生时,「父亲人又在哪里?」她仅能靠母亲双倍的爱,砥砺自己成为一个正当的人,才能报答母亲的养育之恩,对父亲早已没有期盼,也没有联络的意愿。
小女儿则是控诉,阿国虽是生父,但他重男轻女,只生不养也不育,离婚前对她及姊姊十分漠视,在父母离婚后,她就没有再看到过父亲,因为父亲对他们完全没有付出,因此她仅能将父亲视为陌生人看待。
法官审酌,阿国在2个女儿尚未成年时,却无正当理由未善尽扶养义务,情节堪属重大,若要求她们负扶养义务显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她们主张应免除对阿国的扶养义务,自属有据,应予准许,而阿国声请给付扶养费,即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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