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会计师不服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未公开其受惩戒的相关资料,《政府资讯公开法》相关规定有违宪争议,提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8大法官中除了司法院代理院长谢铭洋大法官主张应受理外,吕太郎等7大法官都决定不受理。
林声请主张,因受会计师法惩戒但要求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公开相关资料被拒,林认为《政府资讯公开法》就政府未依法主动公开资讯之情形,未赋予人民行政救济权,有规范不足之疏漏,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
林因提行政诉讼败诉确定,提释宪主张确定终局判决遽以其其违反会计师法惩戒事件中,已自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取得该参考原则为由,认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系疏未考量政府依法负有主动公开政府资讯之义务,却未依法公开,人民应有请求政府公开之权利,已侵害声请人受宪法保障人民知的权利及政府资讯公开请求权。
吕太郎等7大法官认为,确定判决已就林主张其应有请求该委员会主动公开惩戒参考原则之权利一节,业说明声请人已自其本人所涉之惩戒另案取得该惩戒参考原则,其取得政府资讯知悉其内容之权利,即不因该委员会未主动公开惩戒参考原则而受有损害,声请人所提课予义务诉讼,显欠缺权利保护必要等语甚详。
7大法官指出,林声请裁判宪法审查争执已经确定终局判决予以指驳而不採之陈词,指摘确定终局判决违宪,核系单纯对于法院认事用法之争执,亦尚难认已具体叙明确定终局判决有何抵触宪法之处;至于法规部分,也没有提出相关规定有抵触宪法之具体理由,7大法官决定不受理。
谢铭洋大法官认为,政府资讯公开法第7条所定之资讯,人民本即有权利,在无须提出任何申请之情况下,自公开平台取得该等资讯,本件声请已符合法定受理程序要件,亦具有宪法价值,应予受理,因此提出不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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