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与大陆男子阿国(均化名)于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阿国来台共同居住,不料,阿国却在2005年因非法工作被遣送出境,此后双方便失去联繫,小萱不满分居迄今已逾20年,已有难以维持婚姻关系之重大事由,愤而依法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并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夫妻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此为民法第1052条第2项所明定。

而婚姻以双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为目的,并以深挚情感为基础,如夫妻双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础业已破裂,且客观上亦难以期待其回復者,即可认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无强求其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之必要。

法官考量,阿国自2005年遭到强制出境后,迄今20年不曾与小萱同居生活,并且音讯全无,双方夫妻关系有名无实,足认阿国已无维繫婚姻意愿,2人的婚姻实无幸福可期待。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请求判决离婚,于法即无不合,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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