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男子阿国(化名)因名下无财产,无业无工作收入,且身体状况不佳,有中风及失智症,已不能维持自己生活,因而依所在县市最低生活费1万3341元为基准,并考量社会经济状况与一般国民生活水准,认为每月所需扶养费以1万8000元为适当,向法院诉请2个孩子平均负起扶养义务,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阿国的2个孩子控诉,父亲在他们出生后就未曾扶养过,后来与母亲分居后,他们均与母亲共同生活,自此与父亲未曾往来,如今却向他们请求给付扶养费,实在是无理由,应予以驳回并请求免除他们对父亲的扶养义务。
法官认,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民法第1114条第1款、第1117条分别定有明文。
但按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第2款、第2项亦有明定。
法官考量,阿国现在罹病并且没有财产、收入,堪认他确有不能维持生活,而有受扶养之需要。他的2个孩子都已成年,是法定第一顺位扶养义务人,阿国既已不能维持生活,故其请求2个孩子负担扶养义务,自有所据。而孩子们的母亲到庭证称,从老二出生起,阿国就没有扶养他;在老大约出生3岁时,阿国就离开家了,离开家前也没有给扶养费。
法官审酌,阿国自2个孩子幼年时起就离家,并未负担扶养责任,也没有关心联繫,阿国无正当理由未善尽扶养责任,并且情节堪认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个孩子主张应免除扶养义务,核属有据。而阿国声请给付扶养费,即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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