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欢欢(化名)因有轻度身心障碍,无工作收入,多年来皆靠领取补助维生,已不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她的2个孩子都已经成年,依民法第1114条规定,对她负有扶养义务,但却都未尽扶养义务,所以她请求2个孩子,均按月给付9446元扶养费用,直到她死亡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欢欢所生的老大指控,他不愿负担母亲的扶养费,自妹妹出生后,母亲就离开了,从来没有扶养过他们,他们都是父亲扶养长大,而且自他出生后至妹妹出生前,母亲也没有照顾过他,母亲没有正当理由,几乎完全没有对他尽到扶养义务,所以应免除他的扶养义务。
而欢欢的次女经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但曾于法院调解时以电话向承办书记官表示,因为母亲从来没有扶养过,所以她不愿意负担母亲的扶养费用。
孩子们的父亲到庭证称,老大出生以后到老二出生以前,这将近1年的期间,欢欢都陆陆续续离家,纵使怀孕期间也是一样,因为欢欢她喜欢赌博,就一直出去,小孩都是他在照顾,但是他需要工作,去工作的时候,他都有请保母照顾。
欢欢的代理人也表示,对于老大所说,欢欢均没有意见,孩子所述均为实在,欢欢从来没有养过2个孩子,生完老大以后,她就直接离家,在生完老二后没有几天,她就又离家,所以她确实几乎完全没有对孩子们有尽到扶养义务,如果法官驳回她的扶养费声请,对此她没有意见。
法官审酌,欢欢自孩子们出生后,就未尽任何扶养义务,他们均由父亲扶养长大,欢欢不仅未曾分担扶养费用,并且未曾给予成长过程应有的关爱、照顾,也未提出证据证明未尽扶养义务有正当理由。日前依法宣判,免除2个孩子的扶养义务,并且驳回欢欢扶养费之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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