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欢欢(化名)被2个孩子控诉,在他们还年幼时就弃养迄今,导致他们的成长背景,因缺少母爱而不圆满,老大6岁就住在育幼院,而老二出生后由父亲照顾。不满母亲未曾尽保护教养的责任,不仅未给付扶养费更毫无联繫,他们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2个孩子指控,母亲欢欢在2018年曾提起给付扶养费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被驳回确定在案,但是他们日前接获社会局通知,要追讨母亲的安置费用,若如强令他们负担长期感情疏离的母亲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公平。而欢欢的特别代理人表示,对孩子们的请求并无意见。
法官考量,欢欢现年87岁,依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欢欢近几年所得均为0元,名下无财产,财产总额为0元,因轻微失智,有重听、答非所问,无意思表示能力,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以其现有资力,尚不足以维持每月最低生活,而属不能维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养之必要。
孩子的同母异父的哥哥到庭证称,老二出生时与他住一起,但母亲欢欢一直不知去向,生了也没有养,而老大会去育幼院,是因为他养父没有能力养,养父抚养老二养到5年级,之后由他养到结婚为止。
法官审酌,欢欢身为人母,依法对孩子负有扶养义务,却自他们出生未久到成年之际,均未尽扶养义务,对成长过程也缺乏照顾,无正当理由全然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他们的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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