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指控妻子小萱(均化名),双方在2014年结婚后,隔年开始小萱就对他连续提告,包含请求保护令、不履行夫妻间义务等,不满小萱与他格格不入,加上他要与新欢欢欢(化名)结婚,因为他与小萱已有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依法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法官检视双方声请的2次通常保护令,其中一次发生衝突的始末,当时阿国坦承有抓住小萱双手,小萱便拿起拖把要抵挡,还扬言要找流氓,目的是要吓阿国,可见双方的衝突仅是夫妻间发生龃龉争吵,尚未达到虐待之的程度。

法官考量,小萱指称,她会提出通常保护令的声请,那是因为阿国对她家暴,阿国离婚的目的,主是就是要娶小三欢欢,因此她不同意离婚,并请法官驳回阿国的离婚之诉。阿国则表示,他从2016年就想要跟欢欢结婚,只要小萱同意离婚,成全他再娶欢欢,他同意把名下房屋给小萱住,并且养小萱到老。

法官认,双方虽曾发生家暴事件,互相提起通常保护令声请,并均核发通常保护令在案,但是因阿国从2016年就已萌生与欢欢再婚,想要与小萱离婚,就出手殴打小萱,即使小萱有较大情绪反应,但仍不足构成对阿国之故意虐待,尚未达不堪同居之程度。因此,阿国诉请离婚,核属无据,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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