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锺姓男子与A女曾为情侣,然而两人分手后,他竟利用A女服用安眠药熟睡之际,擅闯对方住处,趁机性侵。事后A女报警提告。桥头地院审理后,依乘机性交罪判处锺男有期徒刑3年2月,侵入住宅部分则不受理。可上诉。

判决指出,锺男与A女原为男女朋友,他明知A女睡前习惯服用安眠药,却仍趁对方无法抗拒之际,于112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持事前拷贝之社区大门磁扣及A女放置于鞋柜内的备份钥匙,擅自进入A女高雄市楠梓区的住处。

进入房间后,锺男见A女因药效沉睡,竟脱去对方内裤,伸手侵犯对方。A女隔日惊觉异状,最终鼓起勇气赴警局报案,警方受理后展开调查,检方依乘机性交罪将锺男提起公诉。

审理期间,锺男最初否认犯行,辩称一切经A女同意,惟法院调阅相关对话纪录,并参酌A女向公司提出之申诉资料,认定锺男确实犯行,锺男始坦承不讳。

锺男辩护律师则请求减刑,主张两人当时仍有感情纠葛,犯后已诚心悔悟,并愿支付30万元与A女和解。然而,法官认为锺男事发后先行否认,态度狡辩,相较于自始至终坦承犯行者,其悔意难以採信,且其趁对方失去意识时犯案,严重侵害性自主权,依法难以适用刑法第59条酌减刑期。

法院审酌,锺男知悉A女于案发时已服用安眠药物而熟睡,竟未能克制己身欲望而为本件犯行,不当侵害A女之性自主权,实值非难。惟考量锺男与A女于案发当时仍为男女朋友,双方具有一定情谊关系,锺男于审理中坦承犯行,迄今尚未与A女达成调解或和解,又锺男无前科纪录,素行尚佳,法院依乘机性交罪,判处锺男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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