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欢欢(化名)被孩子控诉,在他出生不足1年时就与父亲离婚,之后未再与他见面,而他有中度身障,父亲则是重度身障,因此当年并无力扶养,他自幼由祖母、姑姑等人扶养长大。不满母亲未曾照顾,也未负担扶养费,因此诉请免除他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欢欢辩称,在离婚之前,她会给3000元,但已不记得给钱的次数及频率。而且在离婚之后,孩子是与父亲一同生活,她虽然曾想前往探视孩子,但是因为被阻扰,因此她在离婚后,才未能给付孩子扶养费。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欢欢近3年申报所得,分别为31万2500元、11万2500元及0元,名下有土地及现值5万元的投资等财产,但土地均与他人共有,且拥有的部分不多,显难自由处分或即时变现,堪认已有不能维持生活之情形,而有受扶养之权利。

孩子的姑姑到庭证称,欢欢生产后曾短暂回家同住,但不到1年就离婚,之后就未再回来过;孩子成年前,主要由她支付扶养费,并由祖母等人负责照顾生活起居。因为孩子是身障,照顾比较辛苦,欢欢并没有帮忙照顾,也未支出过扶养费,离婚后也无联络或询问孩子状况,并未听闻有阻止欢欢探视。

法官审酌,欢欢既然身为孩子的母亲,依法本对孩子负担扶养义务,但却长期未尽扶养义务,对成长过程也缺乏照顾及关心,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对欢欢的扶养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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