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小六生小宝(化名)在校园中遭到同学小明(化名)霸凌,小宝指控小明误认他讥小明脸是「平行四边形」,小明即拿自动铅笔戳伤他的脖子,另一次小明故意拿篮球砸伤他的脸。小宝的父亲提告请求赔偿3万元,高雄地院简易庭审理后,认定小宝的脖子仅红肿破皮,小明是不慎过失拿球打伤小宝,判应赔1万5000元。

判决指出,小宝与小明从国小3年级起即同班,两人在学校里常有互动,在去年1月8日中午午休时间,小明误认小宝讥讽他「你的脸是平行四边形」,遂以右手持自动铅笔朝小宝脖子戳刺,造成小宝左颈部有裂割刺伤。同年9月4日下午4点多,两人在学校活动场旁阶梯,小宝指小明故意持篮球用力砸向他的脸部,造成左眼挫撞伤。

小明的父亲反驳小宝的指控表示,小明固然有持自动铅笔戳刺小宝颈部,其伤势仅有颈部红肿,并非「裂割刺伤」;又小明是玩球不慎误击小宝,不是小宝所指故意伤害,这两件事发生后,他都带着小明到小宝家慰问道歉,请求驳回小宝父亲的请求。

法官根据校方提供的辅导纪录、伤势照片及学校护理师、主任及校长共同开立伤病清单证明,小宝被小明拿自动铅笔刺伤,仅是红肿破皮,非小宝父亲所主张的「裂割刺伤」;而小明拿篮球砸伤小宝的脸,造成左眼挫撞伤等情,依校方开出的伤病清单可证明非故意,没有小宝所指称小明还还笑说「打中了、打中了」,这部分因小宝没有进一步举证,因此认定是不慎砸中,两次伤害分别判赔10000元及5000元,共需赔偿15000元。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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