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女企划小萱(化名)与其丈夫阿德(化名)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其婚姻造成极大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慰抚金120万。法院最终认定,小萱侵害了小美的配偶权,判决小萱需支付30万元赔偿金。可上诉。
小美主张,她与阿德结婚超过十年,育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小美指出,阿德与女企划小萱因工作需求结识,于112年夏季开始不正当交往,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她认为,小萱明知阿德已婚且有子女,却与其发生婚外情,已严重侵害她的婚姻及家庭生活。
小美提出,儘管小萱在与阿德交往期间知悉其有配偶,却仍然与其私下频繁联繫、调情,甚至共同出入旅馆,从而破坏了她的婚姻生活。小美要求小萱赔偿精神慰抚金120万元。
然而,小萱辩称,阿德曾声称会与小美离婚,并且配偶权并非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婚姻生活的圆满幸福不应受法律保护,这一论点被法院驳回。
法院指出,小萱明知阿德为有配偶之人,竟与阿德为逾越正当分际之男女交往,交往期间除有于LINE通讯软体上以亲昵、露骨等煽情言语调情,更屡次私下相约前往旅馆休憩发生性行为等情,足以破坏小美婚姻之圆满幸福,兼衡小萱与阿德交往之期间、小萱行为对小美婚姻生活之圆满造成之破坏程度,及小美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状,认小美得请求小萱赔偿之精神慰抚金应以30万元为适当。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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