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停职的新竹市长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内,浮报助理酬金、加班费诈领公款,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判刑7年4月,成为全国首位挪用助理费遭判刑的立委,但二审认为《立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恐违宪,她挪用的费用恐非「薪水或公款」,不构成贪污罪,声请释宪并裁定停止审理,宪法法庭大法官吕太及蔡宗珍、朱富美一致决,不受理。
高院审判长许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组成的合议庭认为,多年来因公费助理经费、加班费问题而涉讼者,各级法院就地方民代所为判决虽有200余笔,但针对立委涉及此问题而获判有罪者,高虹安是第一件,相关法律规范意旨的明确性,攸关数百位现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费助理类似行为,影响深远。
合议庭表示,县市议员挪用助理费有罪判决所持法律见解,是否当然适用于立委,关键在于《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与「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第6条的制度设计、性质是否相同。县市议员的助理补助费,是个别议员列清册再经助理本人与议员签名核实,由议会直接拨付至助理本人帐户,但立委公费助理是由委员聘用,立法院编列每一立委一定数额的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如果解释成立委是「雇主」,助理每月领的若不是公款、薪水,立委挪用就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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